原标题:我市取消177项证明事项
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长春市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政府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77项证明事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施行。
长春市取消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共有27项,取消的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共有14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共有136 项。《通知》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要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合同凭证、主动核查等办理方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设定和索要证明,因证明事项取消或变更办理方式而随意拖延办事时限的,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