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卖房款炒股亏了还被罚60万,证监会新年首张罚单给了他
1月21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2019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中航证券员工赵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违规控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赵敏处以60万元罚款。
中航证券8年老员工,
2015年6月“入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敏于2009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先后任职中航证券上海营业部营销总监岗、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部渠道总监岗、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资管业务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所以,在证券公司任职,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的赵敏,不能参与股票交易。
按照证监会的认定,赵敏于2015年6月开始涉足股票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赵敏控制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赵某毅”东方证券账户和民族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合计548万元,并由其控制使用上述“赵某毅”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亏损。
涉事账户为家人账户,
“同源同地址”成认定关键
证监会主要从资金关系方面认定账户由赵敏实际操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某毅”东方证券、民族证券账户开户登记电话均为赵敏手机号,且涉案期间下单手机号、委托交易MAC地址与赵敏手机号、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网银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此外,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手机号为赵敏手机号,且涉案期间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手机登录、网银登录与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账户手机登录、网银登录地址高度重合。
证监会认为,综上,足以认定“赵某毅”证券账户、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敏实际控制使用,此前,赵敏曾申辩“赵某毅”证券账户归属于赵某毅本人,由其本人控制并使用。证监会对赵敏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赵敏曾申辩“赵某毅”证券账户为其父亲赵某毅卖房款且由其父亲操作的主张,证监会没有采纳。
证监会认为,相关事实证明,除该笔资金转入“赵某毅”证券账户外,还有赵敏本人工资卡等资金转入,此外在案大量客观证据显示该证券账户是由赵敏本人控制操作,并非其父亲在控制操作,赵敏也未提供该账户由其父亲控制操作的证据,且其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力较弱,也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真实性存疑。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其违法性在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而不在于使用何种权属的资金。证监会认定赵敏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讨论
在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一旦触碰就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自身的职业生涯也会受到巨大影响。不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制度逐步完善,市场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炒股的讨论逐步增多。
复盘立法情况,对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炒股的禁止性规定,最早体现在1993年4月发布并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9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这一规定在后来1999年的《证券法》中进一步明确。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上述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健全的现实而制定的,可以起到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的作用。
随着A股市场的发展,也有部分学术论文认为,一方面大量的证券后台人员,并不能接触到内幕信息,也不担任存在利益输送的关键职位,海外市场方面,美国证券交易法、欧盟《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主要以禁止内幕交易为主,建立内幕交易防范制度来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规范,对证券从业人员本身,不因其职业而全面禁止。
新京报记者王全浩编辑王宇校对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