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及其适用(上)

日期:01-15
过错行为人加害人

原标题:过错推定责任及其适用(上)

如何厘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幼儿园、学校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中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则承担过错责任;患者在就医期间有损害的,如果医院违反诊疗规范、隐匿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烈性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为什么有的承担过错责任,有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有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呢?尤其是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实践中一些法官和律师非常容易混淆,没有厘清两者之间区别,出现许多争论。在审判中,如果适用错误,往往造成裁判不公。

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也承担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设立的制度。而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元归责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产生于工业化大生产时代,由于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常常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难度很大,无法获得救济。为了切实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由于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因此,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能承担责任,否则不担责。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与过错责任相对应,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诉讼中体现为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免责。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三是过错推定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责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保持了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此它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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