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遭“公函”干预 检察院也不该“自废武功”

日期:01-12
检察院南丰县公函

原标题:遭政府“公函”干预,检察院也不该“自废武功”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江西抚州市政府公开通报称,南丰县政府行政干预司法,发函检察院建议撤销八宗占用林地案件,致使这几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目前,南丰县政府已撤销该建议函,对该8宗占用林地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对8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与之前单个案件干预不同,南丰县政府干预的案件多达8个,不仅涉及多家企业、学校、医院,还涉及当地交通运输局和几个镇。在各级都在打造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这种“批量式”干预的恶示范,是对法律的公然漠视,严重损害当地政府的公信力,相关人员被问责是咎由自取。

如今,包括时任县长在内的8名责任人被问责,似乎为该事件画上了句号。但也要看到,涉事县政府“公函”干预司法遭问责,而“乖乖从命”的当地县检察院或许也该反思。

就该事件而言,涉事县政府公函建议撤案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多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查处。而干预成功的事实,也说明被干预的南丰县检察院,未能秉持司法公正,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法律天平因此倾斜,虽为被动,但南丰县检察院也应承担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面对某些任性的权力,司法机关没有任何消极应对的借口、“自废武功”的理由。

毕竟,规定中还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通报信息看,南丰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将8个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发函检察院,建议撤销。不知道这里面是一次发函,还是多次发函,即便是一次“打包”,这种成“系列”地干预案件,其性质也是很严重的。

面对干预,涉事检察机关是如何应对的,有没有按规定要求如实记录,是否存在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的情形?无论如何,干预奏效,涉事检察院难辞其咎。

行政干预司法,通常跟“基层司法机关依赖地方财政”有关。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经费、装备配置等方面,都受制于当地政府。所以,有些检察机关很难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真正有效的法律监督,甚至任由其干预。该事件是否也是这样,还不好说,但该问题显然需要通过“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加速,来得到更有力的解决。

近年来,领导或政府部门干预司法的案例时有发生,从报道看,很多司法部门都坚守住了底线。在该事件中,南丰涉事检察机关并未守住,这令人遗憾,更值得反思。

□ 印荣生(公务员)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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