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教师入职时隐瞒超生遭解聘 诉学校被驳回

日期:01-08
超生学校教师

原标题:广州一教师入职时隐瞒超生遭解聘 诉学校被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广州一教师因在2007年5月生育第二名子女,被认定为“政策外超生”,2016年遭学校解聘。1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名教师起诉学校,要求“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并支付赔偿金”,经审理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侯某的诉求。一审判决后,侯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9年8月,侯某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入编广州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岗位为专职教师。2015年3月,白云区某街道办事处向学校通报侯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即侯某在2007年5月政策外超生一名男孩。

学校以侯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给予侯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低聘一级,由讲师降为助理讲师。之后学校召开校务会议,决定解聘侯某。对于学校的处理决定,侯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侯某认为,技工学校已于2015年10月对其发生在2007年的超生行为作出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罚。根据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其在2016年就同一事实又进行了重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的行为合法。综合双方的有效举证及庭审中的陈述,证实了侯某于2007年5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生一名男孩。

法院认为,侯某的超生行为发生于2007年5月,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故侯某的超生行为不适用于现行条例,其于2007年5月生育第二名子女的行为确属政策外超生,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侯某并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及任职的基本条件,现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发现该情形后,对侯某作出合乎其过错程度的处分决定——解除聘用关系,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编辑 张太凌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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