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沁水:当庭训诫促被告作出悔过书
本网讯(通讯员张莉霞)近日,沁水县法院嘉峰法庭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某一直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法庭的传唤。
2018年12月26日,被告刘某主动到法院,称其“错了”。被告刘某陈述其在接听法庭工作人员来电时心存侥幸心理,在与法庭工作人员通话时态度不好,在法庭工作人员向其询问送达地址时,未积极主动地提供送达地址,对此,他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可以谅解他的所作所为。
鉴于被告刘某的认错态度诚恳,主动到庭应诉,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对其进行了当庭训诫,要求其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被告刘某当庭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该案在调解过程中因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对于还款期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随后,法官对该案予以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