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完善案件评查机制 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日期:01-07
黄山案件评查机制办理质量

原标题:黄山:完善案件评查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日前,黄山市纪委监委出台《黄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案件评查范围、评查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着力健全质量优先、质效并重、多部门联动协作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促进办案质量提升,打造“铁案工程”。

评查对象“全覆盖”。将市纪委监委、区县纪委监委、各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区县派驻)、乡镇纪委在上年度已办结案件的审理卷宗和审查调查卷宗,未立案案件评查了结卷全部纳入评查范围。

评查方式“具体化”。采取抽样评查的方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案件、免于纪律处分案件、申诉案件,按照100%评查;适用第二种形态案件,不低于30%评查;初核了结件,不低于5%评查;专项领域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评查的案件抽样比例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前确定。

评查人员“专业化”。从市纪委监委机关业务部门、区县纪委监委、各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办等部门在职纪检监察人员中选取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每年从中抽调人员组成案件评查组开展工作。

评查内容“标准化”。细化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执行到位、管理规范等7个类别进行评定,对出现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呈报本级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事实不清、关键重要证据缺失,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等6类问题评定为“不合格项目”。

评查结果“长效化”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案一表,根据得分将案件质量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突出结果运用,评查结束后撰写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报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同意后全市通报。对评查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业务培训集中讲评,立行立改;对评查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案件,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评查发现的精品案件入选市级案件精品库,发各级作为办案参考,并作为考核奖励、评比表彰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黄山市纪委监委注重加强对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针对基层纪检干部在案件查办、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传授方法经验、问题解答等形式,印发相关文件,对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有效提升了基层办案质量。(黄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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