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毕业生灵活就业 社保补贴600元/月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黄艳
企业社保成本将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8%降到6.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10%降到8.5%,实施至2020年底。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发布,共42条实施意见,就企业降低社保成本、降低招工费用、补贴中小微吸纳就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税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社保缴费费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维持不变
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
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从8%降到6.5%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从10%降到8.5%
工伤保险 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3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
回乡创业可享受万元创业资助
实施意见称,根据粤府〔2018〕114号文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2倍储备后,按省政策规定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
支持就业创业措施
●符合条件创业者的最高担保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最长期限从2年延长至3年。
●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
高校建立服务站将给以每年10万元补贴
对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施意见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在穗高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每月6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提高省派遣到我市参加“三支一扶”服务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市财政补助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从800元提高为2000元。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此外,在高校建立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站”,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拟对每个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拟制定特殊人才和艰苦行业从业人员入户政策
实施意见称,广州市每年举办300场“零距离”就业招聘会,组织40场以上跨省市劳务对接活动。对于重点行业和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据实施意见称,广州拟研究制定特殊人才和特殊艰苦行业从业人员入户政策和计划,加大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单位紧缺人才入户计划。实施意见要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场5000元的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补贴。此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400元的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家政企业吸纳就业将享“五险”的50%补贴
实施意见表示,将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据了解,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小微企业首次申请此项补贴时,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含4年)。此外,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对于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可给予稳岗补贴
实施意见还就“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进行了规定。该实施意见将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参保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此外,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200元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无失业金困难企业失业员工将发放5000元补助
实施意见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同时,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每月600元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除了进行补贴,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区要强化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管理。由市或区财政保障,并由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相关单位应按年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招用计划,并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职工失业后,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