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最高获刑十九年六个月

日期:01-02
被告人唐杰犯罪集团

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最高获刑十九年六个月

12月27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唐杰、唐小辉等7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非法制造枪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一年至十九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唐杰、唐小辉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十五年六个月不等,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张某某、冷某(另案处理)系未成年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7年8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该院对扣押在案的无牌蓝色本田牌小轿车1辆、改制射钉枪和自制单管火药枪各1支、仿左轮手枪1支、射钉枪子弹92发、钢管2根,依法予以没收。并要求涉各案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仅不到半年时间,被告人唐杰、唐小辉、陈福德、蒋钦科、刘国栋、张某某(未成年)、冷某(未成年)等人成立“全州某某帮”。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建立起一个以被告人唐杰、唐小辉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制造的2支火药枪支以及各类管制刀具为作案工具,在桂林市区、县及湖南省道县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制造枪支、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以及秘密手段抢夺、盗窃他人财物,其中现金6000余元,手机7部、摩托车3辆、助力车2辆以及多个电动车电瓶、电机和后轮胎、防盗器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驾车撞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该案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另案处理)张某某、冷某在四次持枪抢劫犯罪中,实施犯罪前均与同案犯唐杰、唐小辉等人进行了共同预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与同案犯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积极参与,二被告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并非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对二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冷某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杰、唐小辉、陈福德、蒋钦科、刘国栋,被告人张某某、冷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唐杰、唐小辉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某、冷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唐杰、唐小辉、陈福德、蒋钦科、被告人张某某、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杰非法制造2支火药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唐杰、唐小辉、陈福德、刘国栋、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杰、唐小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驾车撞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杰、唐小辉、陈福德、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杰、唐小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对二被告人按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福德、蒋钦科、刘国栋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遂根据唐杰等7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和所犯罪行及犯罪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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