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摘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
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制定监察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提升了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水平,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大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重要一环。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监察法出台后,北京、浙江、广东等地纪委监委成立专门机构,专司追逃追赃工作,整合办案资源,织密防逃管控网络;依法将新增监察对象纳入防逃体系,把防逃触角延伸到国有企业、公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真正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要“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国家反腐败和打击跨国犯罪等工作的一项顶层设计,从法律上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和任务,解决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体系。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监察法形成有效衔接,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赋予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监察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先后出台,持续释放出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彰显党中央深化国际合作、布下反腐败天罗地网的高压态势。2018年11月30日,外逃保加利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2018年12月13日,中国和澳大利亚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首次同西方国家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文件。日渐完善的追逃追赃法律制度有力提升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将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断创造新的“第一”。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执行监察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不断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水平,织密防逃和追逃追赃法网,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取得反腐败斗争新的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