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方案落地会影响什么

日期:01-02
出租人承租人施正文

原标题:个税抵扣方案落地会影响什么

资料图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这可能会在日后引出另一个问题,即房屋租赁市场的纳税问题

之后的执行则是对税务部门的巨大考验,多项扣除项的申报会令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精细度大大增加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近日终于揭开面纱。

12月22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亮相,标志着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释放出更加惠民的积极信号。

《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在著名财税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看来,此次专项附加扣除的确立,能够令民众切实感受到减税的感觉。

“《暂行办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一方面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减负力度明显;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也简便易行,方便纳税人缴税。”施正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住房抵扣体现“房住不炒”

衣食住行,“居”所代表的房子背后牵涉着民众太多的喜怒哀乐。

此次个税转向附加扣除中,买房和租房均被纳入其中。

住房方面,依据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实际中,有些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了住房,那么在婚后则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每月扣除1000元,或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扣除500元。

施正文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指出,对购房的抵扣,将扣除范围限定在了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体现了个税扣除是为了满足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理念,首套房的限定既保障了民众基本居住需求,也体现了“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

此前施正文曾预测购房抵扣中是否会对购买房子的面积等有所要求,目前来看是采用定额扣除的标准。据统计,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月均利息约1025元到1189元,因此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也比较符合实际。

租房抵扣恐带来租金上涨

对于更多的打工者来说,可能更关心的是租房费用将如何抵扣。

此前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曾提出,一线城市的住房支出要比二、三线城市更大,因此应考虑因地而异,实行差别性抵扣。

此次《暂行办法》也实现了区别对待。根据规定,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扣除标准基本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考虑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此外,从数额上来看,对住房租金的整体扣除数额也要略高于房贷利息,这也体现了对涉及面更广的租房群体的照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住房租金的扣除限定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因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但在施正文看来这可能会在日后引出另一个问题,即房屋租赁市场的纳税问题。

对于扣除的凭证要求,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这会牵涉到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等常规信息。

当前的租赁市场虽然承租人也会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大部分租赁行为并没有开具发票,税务部门也很难掌握实际情况。但施正文预测,未来在专项附加扣除落地实施的过程中,不排除可能会增加其他征管控制的措施,比如将租赁合同与租赁备案的信息进行比对。这意味着今后出租人的详细信息会被税务部门掌握,出租人必须备案,不再能“避税”,这就涉及房东租金收入缴纳个税的问题,这部分税最后还是会算在房租上,导致房租上涨。

“那时候租房者可能就要权衡房租上涨的价格和租金专项扣除到底哪个更合算。如果租金专项扣除的钱赶不上房租上涨,就不会去申报了。”施正文说。

教育扣除全覆盖

要问如今占到家庭花销大头的是什么,有孩子的家庭大多会异口同声的答道,孩子的“教育基金”。

此次个税扣除也充分考虑了子女教育费用的实际问题,根据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这基本做到了教育全覆盖。”施正文注意到,此次对于高中阶段教育的范畴,还特别新增了此前没有纳入的技工教育这一项,基本将接受所有教育的人员都纳入其中,这也有助于促进鼓励人们去学习,实现科教兴国战略。

具体扣除办法,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值得一提的是,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在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均可连续扣除不受影响。

子女教育扣除采用的是定额扣除的标准,在施正文看来,学前教育和大学教育等各阶段教育费用其实并不相同,甚至会存在较大的差别,但考虑到学生流动性强,且对不同区域、不同教育阶段实行统一定额标准,有利于简化税制、降低征纳成本,因此在政策施行初期,定额扣除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未来不排除也会根据不同教育阶段,设立相应的标准来扣除。

为了鼓励人们不断学习深造,在继续教育方面,也可享受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一方面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相关费用,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的项目进行扣除。但两类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

医疗扣除更公平合理

对于另一个民众极为关心的医疗扣除问题,《暂行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也有了一定的提升。

根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不超过8万元的限额内,可以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将最高扣除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了8万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扣除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了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而《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仅限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另一个改变就是今后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仅可由本人扣除。

“这一改动体现了公平合理。”施正文解释称,因为多数情况下,得病的人因为休假、旷工等会影响到本年度的收入,如果仅可患者本人扣除,有可能因为收入降低根本无法享受到扣除8万元的最高额度,允许配偶扣除则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实际收入进行合理选择。

对于医疗扣除,税务部门强调,患者需保留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针对此前有民众提出的纳税人父母大病问题,目前未将这部分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不过赡养老人同样可以抵扣,根据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征税新挑战

对于此次《暂行办法》中对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施正文觉得还是能够基本满足和保障民众基本需求的,一个纳税人如果有多项可以扣除,比如大城市租房、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仅这三项加起来每个月可扣除的4200元就已接近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因此力度还是不错的。

但之后的执行则是对税务部门的巨大考验。一方面,多项扣除项的申报会令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精细度大大增加,为了避免出现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日后的审查工作也异常重要。

税务部门虽然是主要部门,但由于附加扣除涉及到住建、卫生、养老等多部门的信息,因此《暂行办法》也要求政府部门间做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

对于纳税人而言,施正文提醒,除了要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申报外,还应注意申报的真实性。虽然出于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采取事后审查,但如果经查处发现纳税人有虚假或不实申报,不仅要追回此前扣除项目的费用,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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