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把握人大立法主导 探索实施“三审制”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次修订,不仅在法规内容上作出完善,更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意见》后的首次尝试,也是我省立法“三审制”从制度层面走向实施层面的一次实践。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握立项、起草、修改和审议环节的主导。根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惠宁的指示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迎光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办法》作为今年的人大主导地方立法项目。省人大内司委巡视员邬敬文介绍,按惯例,法规通过要经历初审、二审两个环节。而这次修订《办法》增加了专门委员会修改的环节,意味着法规要经历三次审议才能通过。从“二审”到“三审”,表面看只是数字的增加,但背后凝聚着相关部门更多次数、更高质量的调研和论证。省人大内司委接到任务后,进行了4个月的修改。其间,学习借鉴各类资料30余万字,多次召开座谈会,累计收集意见建议400多条,并梳理成12个方面的问题,再组织8个修改小组分别调研。记者在内司委看到一本厚厚的法规草案,每一页图表都标示着8种不同颜色的文字,每一种颜色代表一个小组的修改意见,逐条对照、对比鲜明。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绍,二审稿生成后,法制委又根据相关修改原则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等,进行再论证。同时将草案印发给11个乡镇及274个村党支部、村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三审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仁和表示,省委高度重视本次修订《办法》,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党组就修改和审议情况及时向省委报告,确保修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省人大内司委牵头修改,使草案问题导向更明确、地方特色更突出。省人大法制委进行把关,确保草案与上位法不抵触、与同位法更协调。整个修改过程充分发挥了内司委“专”的优势和法制委“统”的作用。本次修订《办法》将中央和省委新的要求,以及我省创新成果转化成了法规的具体规定,同时还对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具体回应,实现了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