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法院依法对一起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公开宣判

日期:12-29
被告人苏里罚金

原标题:柳城法院依法对一起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公开宣判

12月28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贵文犯受贿罪一案,被告人梁文翔、苏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何贵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何贵文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被告人梁文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被告人苏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梁文翔退缴在案的人民币50万元,其中违法所得37.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款项折抵其罚金刑;对被告人苏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26.8万元,其中违法所得21.8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款项折抵其罚金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何贵文利用其担任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市委副秘书长、柳州市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了广西某有限公司何某某、柳州市某有限公司燕某某、卫某某以及罗某某、姜某某、罗某、刘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5万元。

2012年以来,被告人梁文翔作为柳州市体育局副局长,伙同本局竞技体育科科长被告人苏里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竞技体育科具体经办的体育赛事管理的经费中通过虚报冒领公款、虚增项目开支、克扣截留公款等手段,骗取或截留公款后非法占为己有;此外,被告人梁文翔、苏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竞技体育科具体经办的体育赛事管理的经费中,还各自通过上述手段,非法将公款套取或截留出来据为已有。被告人梁文翔贪污涉案金额人民币35.125万元,被告人苏里贪污涉案金额人民币12.7万元。

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的时候,时任柳州市体育局副局长梁文翔在分管、负责柳州市代表队参赛运动员的服装采购过程中受贿人民币8万元。2015年11月,运动会结束后,被告人梁文翔、苏里参与将该运动会结余的人民币21.5万元私分,被告人梁文翔、苏里各分得人民币1.8万元。

2015年行政单位进行公车改革过程中,被告人梁文翔还参与了私分公款人民币6万元的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梁文翔分得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苏里担任柳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59万元。

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贵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文翔、苏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共同或单独以虚报、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梁文翔贪污数额巨大,苏里数额较大。被告人梁文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苏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被告人的行为又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文翔、苏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参与了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数额较大,梁文翔系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里系其他责任人员,两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梁文翔、苏里均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何贵文、梁文翔、苏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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