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依法履职造成的损害 民警个人不承担责任

日期:12-29
民警公安部公安机关

原标题:公安部:依法履职造成的损害,民警个人不承担责任

图为发布会现场。摄影新京报记者李玉坤

图为发布会现场。 摄影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新京报讯 (记者 李玉坤 实习生 应悦)记者今天从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复杂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况提前介入。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对于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同时,《规定》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实习生 应悦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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