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

日期:12-28
伦理管理法草案

原标题:疫苗管理法草案|代表建议:立法规范“伦理委员会”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田春艳建议,立法规范伦理委员会。

田春艳表示,草案规定: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我建议对伦理委员会的层级及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情况做出规定。我们都知道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他的临床试验是由一家深圳私立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

田春艳提出,“据了解,伦理委员会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一般大中小医疗机构都可以设立,设立最低要求是5人,其中对医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成员的要求是至少具备副高级职称。我认为,不是所有副高级职称医药专业人员都能对疫苗临床试验具有充分了解并做出伦理道德方面的正确评判。所以,我认为疫苗管理法应对伦理委员会的层级及成员构成方式、资质资历、道德品质做出规定。”

委员周敏则谈到,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疫苗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加强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监督管理,“这里面没有谈到研制,研制是不是要监督管理?我觉得可以再研究。因为前段时间发生的基因编辑的事件,不知道跟疫苗有没有关系,但是我看报道中讲到,是为了防止艾滋病,基因编辑了以后,这个孩子就不得艾滋病了,疫苗会不会也有这样的问题在里面?对研制这个事情要不要监督管理?我觉得可以研究”。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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