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性陈述合作对象为“央企”后 融钰集团遭罚

日期:12-28
融钰集团央企罚款

原标题:误导性陈述合作对象为“央企”后 融钰集团遭罚

新京报讯(记者 李云琦)被立案调查3个多月后,监管部门对融钰集团的处罚落地。12月28日,融钰集团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认为,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吉林监管局决定,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融钰集团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并定于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下午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2018年6月11日,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核国财)相关工作人员见面探讨合作事宜。7月11日,融钰集团董事会通过了与中核国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当天下午,公开披露这次合作。

在当时披露的公告中,融钰集团不断强调合作对象中核国财的“央企”属性,并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国资中核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资本合作,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公告发布后,中核国财的“央企”身份不断受到质疑。8月5日晚,融钰集团发公告称,拟合作方中核国财身份并非国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公司将终止与其合作。

今年8月10日,融钰集团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公告披露的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相关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融钰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新京报记者 李云琦编辑王进雨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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