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员:学生自愿参加危险活动受伤 一律“自甘风险”吗?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12月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部分委员提出问题,学生自愿参加的具体哪些危险性活动,要“自甘风险”?
委员庞丽娟提出,“自甘风险”条款应该列举具有危险性的活动的主要类别,“比如,学校教育教学实践中,哪些活动属于这类活动。这样有利于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也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
委员杜小光也提出:“关于危险性的活动怎么界定,因为平常参加户外活动比较多,我身边发生过很多这样的事,去登山、摄影、钓鱼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这算不算危险性活动?谁是组织者,可能打一个电话、发个微信就是组织者了,同行人也承担很多的责任,下一步在这方面有必要做一些关于危险性和组织者的判定方面的研究。”
委员冯军说,前不久到一个省份调研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我们听到学校和地方同志反映,现在中小学很多学校不上体育课了,不组织学生校外活动了,原因就是怕承担法律责任。孩子上体育课受伤了,家长要求赔偿,有的甚至狮子大开口;组织户外活动,万一孩子受了伤,学校不堪其扰。”
委员冯军建议,区分学校的救助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实际承担的是救助责任,不是以过错为前提的侵权责任,先把责任的前提区分清楚以后再去解决损害和损失的补救问题,我觉得这样可能更公正合理一些,更全面一些。”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刘丹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