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桂林中院一审宣判李佳等38人涉黑案
2018年12月27日15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佳、周春等39人中除因身体原因中止审理的李小敏以外的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佳、周春等33人被判决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其余5人被判决犯强迫交易罪或其他非涉黑罪名。
法院判决李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15个罪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周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漆令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刘嘉、唐利军、廖强等另外30名涉黑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17个罪名中的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
判决章崇荣、徐辉等其余5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罗锦、百寿等乡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容留他人吸毒、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行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当地群众不敢惹,不敢言,派出所管不了的局面。李佳组织在永福县罗锦、百寿等乡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重大影响,并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政治生态环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佳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春、唐利军、韦桂尤、李飞、唐桂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策划、实施、分工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组织管理资产、或对组织经济实体有巨大作用,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廖强、张书强、秦健康、刘嘉多次指挥、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组织中作用突出,属于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吕朝妃、李曼雪、吕开德在组织中仅负责部分组织财产的管理、支付与转移、隐藏,未参与其他暴力违法犯罪;被告人莫世文、漆令飞、张书林、周成、黄道斌仅实施一起组织犯罪;被告人陈建飞、张正锋、毛世杰、王云德、李威、陈旭、唐先磊、徐辉、黄承海、王先洪、蒋钦志、毛龙、刘国清、陈发光、张燕华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并为组织利益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二十三名被告人均属于一般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法院遂根据李佳等33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作用和所犯罪行及另外5人的所犯罪行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部分政法干警等近100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