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蓝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日期: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都会被害人

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蓝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

审判长正在对本案进行宣判

六名被告人出庭听判12月27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蓝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其中主犯蓝某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被告人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分别被处以三年至七年,罚金一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欠钱”为由,多次实施犯罪活动。2018年1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蓝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榕、黄某程在南宁市兴宁区北宁街大都会网吧,将被害人钟某翔带离并实施殴打。三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以虚构“欠钱”让被害人“还钱”,后被告人蓝某通过电话威胁被害人母亲给钱,取得财物7850元人民币。

2018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苏某榕在大都会网吧,将被害人陈某良带离并虚构被害人“欠公司钱”威胁“还钱”,后被告人直接使用被害人手机网上贷款2600元并转至自己账户。凌晨5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将被害人陈某良带至某酒店开房继续看守,被告人胡某强于当日9时许到酒店房间内协助看守被害人。当日14时许,因被害人手机无法继续申请贷款后,被害人方得离开。

2018年1月15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蓝某利用被害人陈某良害怕的心理,以让被害人转账“还钱”、向被害人借钱、让被害人提供账号密码、让被害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在大都会网吧,将被害人张某迪强行带离要求“还钱”。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韦某宁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720元手机抢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获取财物人民币7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苏某榕、胡某强、韦某宁以暴力、胁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蓝某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良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多次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予严惩。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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