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日期:12-28
环境保护移交督察

原标题:山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一安排,现通报山西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8月1日将督察发现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骆惠宁要求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环保督察整改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强化问题导向和责任落实,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和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狠抓督察整改。省委副书记、省长楼阳生多次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问题整改工作。省纪委监委迅速抽调70余名专业人员组成14个调查组,开展调查问责。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移交我省14个问题所涉及的117名责任人和18个厅级单位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6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4人;给予党纪处分34人次,政务处分43人次,诫勉33人,通报7人,组织处理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全省散烧煤煤质管控不力。2013-2016年,省煤炭工业厅未按要求研究出台全省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和限制散煤销售具体规定,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地区优质煤配送中心建设工作不力,造成部分地区民用散煤燃烧污染。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煤炭工业厅巡视员牛建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煤炭工业厅经济运行处处长郑武民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煤炭工业厅行业管理处处长卜访勤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责令省煤炭工业厅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二、违规新增注册燃煤小锅炉。2014年以来,全省质监系统违规新增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121台,部分小锅炉存在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问题。省质监局作为新建燃煤锅炉注册审核部门,履职不严,对各市违规新增注册燃煤小锅炉的问题未及时发现纠正。个别市质监局对该项工作督导不力,把关不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岐云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省质监局局长常高才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朔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赵志坚(时任朔州市质监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特设处处长张杰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质监局特设处调研员贾俊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吕梁市工商联合会党组书记赵权中(时任吕梁市质监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临汾市驻京办主任王晓华(时任临汾市质监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运城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潘志孝(时任运城市质监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晋中市质监局调研员常捍红(时任晋中市质监局局长)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晋城市委宣传部调研员李广祥(时任晋城市质监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令省质监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部分落后产能淘汰不力,污染严重。省经信委对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落实不力,全省焦化行业大机焦占比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部分落后产能项目违规生产;晋中市相关部门及左权县政府履职不力,被列入淘汰计划的鑫源热电公司1台小火电机组违规生产;晋城市相关部门及阳城县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阳城县科发公司违规新建高炉的问题未及时发现纠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经信委巡视员陈官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马成毅(时任左权县常务副县长)诫勉;给予时任晋城市环保局局长李成太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阳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德富(时任阳城县经信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晋城市环保局副局长焦金生政务记大过处分。同时,责令省经信委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违规备案核准部分高耗能项目,去产能工作不到位。省发改委违规备案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新建50万吨电解铝项目;违规核准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项目和长治市漳泽发电厂项目;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缓慢,未按要求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将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煤矿纳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发改委副主任李永平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发改委副巡视员崔敏诫勉。同时,责令省发改委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进度滞后。省环保厅在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作中力度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9家焦化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已完成提标改造的部分焦化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存在出焦、装煤时烟尘无组织排放的现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刘大山通报;给予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处长李文斌(时任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处长)诫勉;给予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张国信诫勉。同时,责令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违规在自然保护区内办理矿业权。2013年以来,省国土资源厅违规为11个自然保护区内的14个煤矿、6个非煤矿山续发采矿许可证,为1个非煤矿山新发采矿许可证;2015年11月,大同市国土资源局违规为灵丘黑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1家企业续发采矿许可证;2015年5月至2016月5月,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违规为山西蔚汾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1家企业2次续发采矿许可证,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袁同锁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赵福义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正处级调研员周际鹏(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非煤处处长李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非煤处副处长王俊明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管理处处长索万和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路瑞田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正处级干部张三锁(时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士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吕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刘建国诫勉。同时,责令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滞后,水环境形势严峻。太原市及清徐县,晋中市榆次区及平遥县、太谷县,临汾市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或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污水直接排放,影响汾河水质;忻州市、吕梁市未按时完成污泥处置项目建设任务;长治市区、沁县、壶关县县城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理;太原市市容环卫局未对清徐、古交、娄烦三县垃圾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住建厅未按规定对全省污水、污泥、垃圾处置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对部分项目未按时完成建设或建成不能使用的问题失察。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住建厅巡视员郝耀平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高晓乾通报;给予太原市城乡管委总工程师武卫华诫勉;给予太原市环卫局副局长时中瑛诫勉;给予晋中市住建局副局长王树森诫勉;给予长治市住建局副局长韩彩平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忻州市住建局局长杨天桐诫勉;给予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建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吕梁市住建局副局长李耀辉诫勉;分别给予其他6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政务撤职、政务警告、诫勉等处理。同时,责令省住建厅、晋中市政府、临汾市政府、长治市政府、忻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八、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省林业厅及其部分下属单位,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大同市、朔州市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保护区内企业违规建设监管不力,部分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造成废水直排。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林业厅厅长李永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姚文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徐子平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局长郭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副局长张明福(时任桑干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副局长史文中(时任桑干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国有林局党总支书记王治中(时任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处长郑舰军通报;给予时任朔州市环保局局长焦日龙通报;给予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全义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大同市环保局副局长丁中华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其他9名科级及以下干部政务记过、政务警告、诫勉等处理。同时,责令省林业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九、吕梁市推进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吕梁市对燃煤锅炉整治不力,截至督察时,吕梁市区等地区尚有部分燃煤锅炉未完成淘汰和提标改造任务;散煤质量控制未落实,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散煤销售管控不到位,致使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散煤流向市场;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问题突出,全市33家焦化企业中,大多数企业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2017年1-5月吕梁市区环境空气综合指数较2016年同期涨幅较大;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不力,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吕梁市副市长李润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吕梁市环保局局长刘玉云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吕梁市住建局总工王侯明诫勉;给予吕梁市城管中心主任张继荣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其他9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内警告、免职、诫勉、通报等处理。同时,责令吕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十、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2016年,太原市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2015年上升7.71%,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靠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施工场所扬尘监管不力;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不到位。截至2016年底,建成区还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采暖锅炉103台运行供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太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建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太原市委常委、秘书长刘鵷(时任太原市副市长兼市政府秘书长)诫勉;给予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志杰通报;给予太原市住建委副主任梁晓岗通报;给予太原市经信委副主任李跃文(时任小店区政府办、应急办主任)诫勉。同时,责令太原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十一、大同市水环境质量下降。大同市政府责任落实不力,全市地表水省级考核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占比较高;同煤集团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展滞后,恒安污水处理厂和8个污水治理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大同御东污水处理厂违规超标排放;天镇县污水处理厂未满负荷运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大同市委常委、城区区委书记张韬(时任大同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同煤集团调研员王俊利(时任同煤集团总经理助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同煤集团环保处处长吴鹏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同煤集团生活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张佃林诫勉;给予大同市市政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调研员刘向东诫勉;给予湖东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李有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其他4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诫勉等处理。同时,责令大同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十二、晋城市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晋城市水污染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滞后,高平市马村镇污水处理设施、丹河河西段人工湿地等项目长期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导致丹河高平河西断面水质不断恶化,长期处于劣V类;部分污泥处置项目建设滞后,晋城市镇源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未按要求处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晋城市委常委、统战部长焦光善(时任晋城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高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郜红宁(时任高平市副市长)诫勉;给予晋城市住建局副局长申学勤诫勉;分别给予其他3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内警告、诫勉等处理。同时,责令晋城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十三、泉域保护区内煤矿开采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省国土资源厅违规为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的9座煤矿续发采矿证;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省煤炭工业厅违规为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的3座煤矿批复同意竣工验收;省水利厅未按要求对全省泉域重点保护区部分煤矿开采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太原市水务局及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处,临汾市水利局及郭庄泉域水资源管理处,晋中市水利局及介休市、平遥县水务局未按规定制止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煤矿违规生产。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水利厅副巡视员李文银诫勉;给予省煤炭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宋军(时任省煤炭基本建设局总工)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厅节水办主任张振国(时任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处长郭天恩(时任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省煤炭基本建设局项目处处长魏广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煤炭基本建设局总工程师王静波诫勉;给予太原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贾立进免职;给予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处处长赵惠滨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临汾市水利局副处级干部宿辉(时任省郭庄泉域管理处处长)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其他3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内警告、政务警告、诫勉等处理。同时,责令省水利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十四、阳煤集团违法在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采煤。2005年4月,阳煤集团二矿在煤矿井田与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叠范围内建成投运了北茹风井项目。2013年以来,该矿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采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阳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赵石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阳煤集团二矿总工程师程红林党内警告处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关于“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域,坚持铁腕治污、环保倒逼、综合治理、改革创新,解决了一批环保突出问题,扭转了一度被动局面,初步开启经济运行和生态环保同向好转态势。但从以上案例来看,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绿色发展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把生态环保当软任务,政绩观有偏差,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到位,解决问题不碰硬。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主体责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聚焦突出问题,实施精准治污,不搞“一刀切”,以坚决的态度、严格的责任、过硬的作风、有力的行动,决胜攻坚,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新进展新变化,为美丽山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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