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二审:涉事企业向公众赔礼道歉
新京报讯(记者 王洪春)今日(12月27日),“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涉事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至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此外,此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2016年,两环保公益组织起诉涉事企业生产致环境污染,一审被判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自然之友、绿发会与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一审:污染修复已由政府组织开展 风险得到控制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址后,数百名学生出现皮炎、湿疹、血液指标异常等症状,部分学生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家长怀疑与学校北部的“毒地”有关——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宇化工有限公司和常州市华达化工厂这三家化工企业曾在此生产,后于2010年前后搬迁。此为媒体广泛报道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
2016年5月,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对上述三家化工企业发起公益诉讼,要求消除污染危害,并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
2017年1月25日,“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在生产经营期间对于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污染,案涉地块交付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后,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进行修复。法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环保公益组织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随后,“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提出上诉。
三被告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焦点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19日消息,当日此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三家化工企业是否应承担涉案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等为主要争议焦点。
“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认为,三家化工企业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政府代替污染者成为修复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实施环境修复仅为履行管理职能,政府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公益组织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不能让企业的污染行为由政府担责,继而由纳税人担责,且政府工作仅是防控而不是修复,环境污染依然存在,公益诉讼目的未实现。
三家被诉化工企业则认为,自己并非涉案地块修复责任主体,政府收储后的修复责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出让人丧失土地控制权无法进行修复。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三被告认为已在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已经组织实施修复和风险防控,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三家被诉化工企业还认为,不需要赔礼道歉。
新京报记者王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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