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项规定支持保护非公经济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执行,昨天,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监委《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十项规定》。《规定》从履行职责、执纪监督、规范自身行为等10个方面,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出详细规定。
——履行保护发展职责。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执纪监察、巡察、派驻等监督,重点监督和审查调查在招标、投标、评标、中介,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项目、资金竞争中,歧视性对待民营企业的行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深入推动政策落实。坚决查处执行惠企利企政策中,落实扶持资金中暗箱操作、打折扣、搞变通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行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涉及民营企业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追责问责。
——精准把握纪法尺度。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严格执行《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办法(试行)》,防止把工作失误、一般性职务违法甚至改革创新视为违法犯罪。
——监督涉企服务工作。严肃查处各级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服务民营企业工作中玩忽职守、简政放权不到位、审批流程不优化、“四少”便民服务、“四零”承诺服务不兑现,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落实问题;从严查处以稽查、执法名义变相报复、勒索企业,变相参与经营活动等行为,深入推动“一窗式”和“一次办成”机制有效落实。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依纪依法惩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等行为。重点惩治公职人员利用民营企业资本参股、参与国企经营活动等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民营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案件,要查清问题,切实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轻易冻结民营企业及关联方账户和财产,不轻易查封民营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民营企业财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慎用留置相关措施。审查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时,涉及民营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只要认真配合调查,原则上不采取留置等措施。
——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布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对于查办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及时快速应对,坚持正面引导,将对民营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
——规范审查调查行为。对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及时依法办理。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鼓励民营企业及时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反映。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防止以服务为名滋扰民营企业、越权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健全落实联系机制。认真落实“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倾听意见和诉求,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在政策扶持、营商环境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让民营企业安心投资、顺心办事、舒心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