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税“红包”来了!算算你的红包金额有多少?
个人所得税专题
文/田欣、杨锐轩
国务院12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个税新政策的相继出台,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包”,那这个红包的金额到底有多少呢?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有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个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那“专项附加扣除”到底能省多少钱呢?
举个例子,已婚人士小明(独生子女)在广州上班,2019年1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有1个7岁女儿在读小学,而且小明的父母已经年满60周岁。
如果是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小明需要缴纳个税345元。
2019年1月,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小明需缴纳个税=(10000-5000-2000)×3%=90元。
有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后,虽然小明没有享受到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4项专项扣除,但他可以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2000元扣除,需缴纳个税=(10000-5000-2000-1000-2000)×3%=0元。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又能带来什么惊喜?
除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新政还明确了“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那这一项目包括了什么内容呢?
国务院公布的《条例》规定,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例如,为了追求生活健康保障购买的商业健康险等可进行税前扣除;至于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18年三季度末全国范围内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仅此一项的受益人数就将超过2350万人。
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扣除?
归纳起来分三步:一是对条件,二是报信息,三是留资料。
对条件。将自己的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者租房等。
报信息。无论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
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包括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登录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填写电子信息表或填写纸质信息表,供大家任意选择,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这样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就可以办理扣除。如果想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留资料。第一,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第二,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因为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所以不用留资料。第三,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房贷时肯定人人都要签的,即使税务局不要求,纳税人也需要自己留着。第四,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如果信息核对不上,税务部门就会找纳税人核对。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样值得关注
除了新增加的专项扣除,这次个税改革还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
其中,境外人士有“红包”。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新《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原来的条例规定的五年延长了一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对于境外人士,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有利于扩大开放和吸引境外人才。
个体工商户也有“红包”。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新《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此外,为了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税务机关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并在22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公布后的第一时间,同步发布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扣缴申报办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系列配套制度。同时,为了便于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尽快熟悉政策、掌握操作办法,税务机关将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配套征管办法这些比较严谨的法律语言,转换成了通俗易懂的全流程、分步骤、带注解的操作指引,同步在税务局官网上公布,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只要比照指引操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