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兴宁区法院院长罗君担任审判长
兴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林中宣读起诉书
兴宁区法院院长罗君当庭宣判12月25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全某学、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兴宁区法院院长罗君担任审判长,兴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林中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全某学、全某经营没有任何证照的油炸食品作坊,生产制作油条。二被告人将添加了明矾的面坯制成油条运到其经营的“全记面食店”对外销售。2018年3月14日,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合执法,从二被告人处查扣由其生产的油条共计131根。经检测,查获的三个批次油条中检出铝残留量分别为811mg/kg、915 mg/kg、917 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八倍以上。长期使用含有明矾的食品会造成铝离子在身体多个器官蓄积,损害人的脑组织、骨骼、肝脏、肾脏、生殖发育系统和免疫系统,容易出现老年痴呆、记忆力衰退、智力下降等症状,尤其对儿童成长发育和智力造成不良影响。另经鉴定,被告人全某学、全某销售不合格油条金额共计人民币27641元。
庭审中,林中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发表公诉意见,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责任。审判长罗君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庭上,法官助理在审判长的指挥下通过示证台等多媒体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发表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学、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全某学、全某共同商量,分工合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全某学、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学、全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全某学、全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价款十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76410元及请求判令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报纸或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审判长罗君当庭宣判,被告人全某学、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全某学、全某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76410元,并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