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文中案始末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物美集团创始人、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诈骗罪的定罪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服刑期间张文中获两次减刑。
2015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文中申诉。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
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合议庭已经组成。
2018年2月12日,张文中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张文中再审案,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合议庭成员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审判监督庭审判员齐素、董朝阳、周庆。邓亮担任法官助理,刘牧骅担任书记员。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