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符合条件文化企业上市获鼓励
北京商报讯(记者郑蕊胡晓钰)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以下并称《规定》)。《规定》在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同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请上市,提高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他称,“文化领域属于实体经济领域的重要部分,文化企业发展一方面是要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文化生长活力,另一方面是进入资本,获得更有效支持”。
资金一直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文化企业也不例外。在此次发布的文件中,《规定》也针对投融资方面制定相关规定促进企业发展,并指出,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与此同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等融资。
观察当下我国文化企业的发展可以发现,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不少文化企业已选择上市这一方式。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先后有100余家中国企业赴中国香港或美国实现IPO,这其中不乏娱乐、影视、游戏、体育等领域的明星企业,文化产业与资本的融合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总体来说,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力方面还是有问题,现在还是民营企业的活力更强,和资本市场对接做得也更彻底,其中新技术、新消费相关的文化企业做得更好,如网络视频企业或布局全产业链的企业,从内容到渠道都有涉及,这也是企业生存的关键。”魏鹏举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的同时,《规定》也指出其他更多融资渠道,并鼓励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项目未来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此外,为了帮助转制企业的发展,《规定》也在财政税收方面对相关企业制定了财税优惠政策,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等。
在北京市社科院首都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沈望舒看来,“政策的制定考虑到了一些文化企业的特点,给企业指明了道路,例如企业轻资产问题,政策允许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为投融资的资产。此外,该文件有明确的有效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这也说明文件的制定较为慎重,因为文化现象和文化产业非常多样且复杂,这等于是试行一段时间,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果有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