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两幼童掉泄洪沟溺亡 家长水务所分担责任

日期:12-25
泄洪沟水务幼童

原标题:北京通州两幼童掉泄洪沟溺亡 家长水务所分担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12月25日,通州法院通报一起两儿童溺亡的赔偿案件。两儿童骑电动三轮车不慎掉入北京市通州区某搅拌站西侧的泄洪沟里,溺亡。经审理,法院认为因疏于看护儿童及警示标志存疑,判决孩子家长和水务所按照6比4的比例承担孩子死亡的责任。

两幼童骑车坠沟死亡

溺亡儿童分别是13岁的小奇和7岁的小波(均为化名),2017年3月7日,小奇骑行一辆电动三轮车搭载7岁的小波掉入事发泄洪沟,路人发现时,两孩子早已死亡。他们的父母都是在京务工人员,平时孩子由老人照顾。事发后,两家人分别将当地的水务所、当地村委会及附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自身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同时基于孩子都是农业户口,两家经过初步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的50%,共计28万余元。

警示标志成庭审焦点

庭审中,附近企业辩称,其早在2015年政府清退散乱污企业时就已经停止生产,泄洪沟的水并非其排放,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当地村委会认为泄洪沟虽然在其辖区地界范围内,但是实际系水务所进行管理,村委会没有管理责任和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水务所称其已经在事发地点安装有“水深危险 请勿靠近”字样的警示牌,防止人不慎坠落,其已经尽到了义务,原告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应该尽到监护责任,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法官许多清介绍,事发时涉案地点或附近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能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多次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在距离事发地大约8米的地方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字样的警示牌。但该警示牌是否如原告所称系事发后安置的,是一个疑问,也成了案件审理的一个关键。

水务所承担40%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没有安全警示标志系消极事实,原告提交了照片及证人证言,已经完成了基本的证明责任。水务所称事发时已经安装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水务所无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其对损失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事发泄洪沟在村委会辖区范围内,但村委会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附近企业排放污水导致水沟被冲刷致深且有积水,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附近企业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案件的审理情况,法院最终确定具体责任比例为,原告承担60%责任,水务所承担40%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水务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

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水务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刘洋编辑 张太凌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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