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该被收容教育吗?这个问题有望有新答案

日期:12-25
卖淫嫖娼沈春耀宪法

原标题:卖淫嫖娼,该被收容教育吗?

卖淫嫖娼,该被收容教育吗?这一法学界讨论多年的问题,有望有新的答案。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一份重要报告——《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报告中透露了这个重磅消息: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到今年,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施行了27年。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沈春耀解释说,当年制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

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

2014年5月15日,著名演员黄某某因嫖娼被北京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拘留期满后,黄某某并没有被释放,而是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4年、2016年、2017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可是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这与废除劳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

今年全国两会,朱征夫第四次提出相关建议,“今年我换了一个角度,原来我的提案是说,收容教育制度违宪要废除,今年说的是要进行合宪性审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以,我这次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接受采访时说,他看到有政协委员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我认为这个应该修改,这在严打期间制定的政策有非常正面的意义,曾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当下的环境下,继续由行政机关来决定一个半年至两年的、实际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目前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不太相符,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种处罚结果和半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在实质上是相似的。”

12月24日作报告时,沈春耀说,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

沈春耀表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新京报记者 王姝 校对 陆爱英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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