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转移存款拒抚养 触犯刑律付代价
被告人高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近日,晋中市榆次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6年1月8日,榆次区法院依法对张某诉高某离婚一案作出判决,确定高某从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张某某抚养费35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并于2016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高某未支付2016年1月起的抚养费,张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榆次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高某给付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5250元。
被执行人高某声称,自己一直在太原打工,也没有挣到钱。榆次区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执行通知书邮寄至高某家中,并打电话通知高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告知高某已查到其邮政储蓄卡中有钱,让其将钱交至法院。高某遂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ATM机将其邮政银行储蓄卡内的4500元全部取出后转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因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机关于今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9月18日,高某遂将抚养费5250元主动交至榆次区法院。
通讯员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