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富川一恶势力团伙集中受审 庭审将持续两天
12月24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绑架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及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开始,富川男子杨某为犯罪做准备,从他人处购买管制刀具若干及枪支4支。从2016年开始,杨某纠集唐某、杨某云、杨某彪、盘某(另案处理)等人,形成以杨某为首、唐某、杨某云等人为骨干的犯罪集团,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5、6月份,杨某、唐某、杨某云及盘某等人为索要钱财,开始策划绑架并在此之前制作射钉枪子弹30余发。2018年年初,杨某等人将绑架对象确定为杨某婷,并于同年3月21日持枪对杨某婷进行了绑架。在此期间,杨某、唐某、杨某云及盘某抢走了被害人身上的所有财物并向杨某婷索要8万元人民币。为防止被发现,杨某等人在甘某及奉某的帮助下,多次对杨某婷及作案工具的藏匿地点进行转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杨某等人藏匿的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予以扣押。同年3月23日,杨某婷的朋友将3万元人民币汇款到了杨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同日,杨某等作案人员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害人杨某婷获救。
2018年2月的一个晚上,杨某、唐某及杨某云等人在城内某酒吧门口,持枪强迫何某将欠款300元归还给杨某云。
2018年2月15日晚,杨某指使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步行街用砍刀追砍杨某起,导致杨某起的手臂被砍伤,杨某及盘某俊则负责接应。
公诉机关认为,该案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了富川县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分别以绑架罪追究杨某、唐某、杨某云、甘某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杨某、杨某云、杨某彪、奉某刑事责任;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甘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杨某、唐某刑事责任;应以窝藏罪追究杨某彪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唐某、杨某云在绑架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某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唐某、杨某云、甘某、杨某彪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及法庭辩论。据悉,共计有30余名群众到场旁听了此次庭审。
因案情复杂,本次庭审预计将持续两天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