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女童遭父母殴打,为何由当地妇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京报快讯(见习记者 贾文程)昨天(12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委宣传部就网传“西乡街道一女童被殴打”一事发布通报称,初步调查情况与视频相符,经法医检查,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目前,区妇联已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官方通报:视频属实,警方正调查处理
12月22日,网传一段视频中,一女童在家吃饭和写作业时,被父母掌抡、揪头发、脚踢以及用扫把、塑料座椅等坚硬物品连续殴打,引发公众关注。
通报称,母亲陈某文、父亲刘某华对殴打8岁女儿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检查,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调查处理,区妇联已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面对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自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为受害人带来哪些保护?
未成年人无法自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夫妻等,乃至共同生活的人。本次事件中父母对女童进行殴打、谩骂等侵害行为,作为受害人女童有权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因此在此案中,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女童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宝安区妇联则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或代申请时应具备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按照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申请人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用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
保护令禁止父母骚扰、跟踪、接触女童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将为女童带来四项保护。一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是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是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失效前,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变更或延长申请。
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从法律途径对女童父母的行为给予规范,告知他们后果及违法性,引起重视,保证以后不再犯。如女童父母违反保护令,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京报见习记者 贾文程
见习编辑 侯佳欣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