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九方面修改

日期:12-24
检察官审稿检察官法

原标题: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九方面修改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九方面修改

完善权益保障、保留检察员称谓、细化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等

正义网北京12月23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郑赫南)23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2017年12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基础上,从检察官权益保障、检察员称谓、细化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规定等九个方面作出修改。

检察官权益保障条款进一步得到完善。二审稿第一条增加规定“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表述;将草案一审稿的“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调整充实到总则中规定;新增规定“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同时细化侵害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对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

“检察员”的称谓,在草案二审稿中得到保留。一审稿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没使用“检察员”称谓,删除了有关检察官范围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检察员”的称谓是宪法中使用的,今年10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人员组成作了规定,检察官法对此应予明确。草案二审稿将该条修改为:“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法学类硕士、博士毕业担任检察官,其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拟放宽。一审稿中“二十三周岁”的检察官任职条件,在二审稿中被删除。草案二审稿“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相关成果得到进一步吸纳。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检察官员额配置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检商有关部门确定等。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该如何规范运行?草案二审稿明确其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明确其人员组成,增加其工作程序的规定。

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应否加强?草案二审稿给出肯定答案,新增规定: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人民检察院应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恢复了现行检察官法规定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内容,将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则;删除检察官经批准可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相关的条款予以衔接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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