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项议程!这次会议传递出哪些重要信息?

日期:12-24
知识产权草案侵权

原标题:37项议程!这次会议传递出哪些重要信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等,首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

37项议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会期长达一周!议程之多、内容之重要不同寻常,此次会议传递出哪些重要信息?

外商投资法草案▶▶▶

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外商投资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有望实现外资三法合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面对新形势,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外商投资法草案拟确立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主要包括: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等。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我国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我国高度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草案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草案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改变政策承诺应依法对投资企业予以补偿

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草案中的投资保护制度还包括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村、居委会任期拟由3年改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说明时介绍,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黄树贤说,草案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非农业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进行。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值得高度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而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三是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了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做好衔接,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将进一步加强承包农户权益保护。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草案明确,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疫苗管理法草案▶▶▶

生产准入实行最严监管

疫苗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苗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疫苗管理单独立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疫苗管理措施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全链条的疫苗管理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草案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将预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如提出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鼓励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疫苗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免疫规划制度,明确实行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机制。

为体现最严格监管,草案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要求疫苗一般不得委托生产,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此外,还规定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控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草案有关条款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对上市疫苗开展质量跟踪分析;在流通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草案明晰监管责任,强化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设国家和省两级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强化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体现疫苗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原则。

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规范惩戒委员会运行

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分别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

根据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别由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在工作程序方面,根据这两部修订草案,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同时,两部修订草案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检察官,当事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

试点期限拟再延一年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王立彬 胡璐)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并做好试点工作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拟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法律调整实施的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说明时介绍,4年来,各试点地区在坚持“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截至目前,33个试点县(市、区)已按新办法实施征地1275宗、18万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228宗、38.6亿元;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8万宗、111亿元。

但陆昊同时表示,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工作在稳步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如试点推进不够平衡,平衡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收益的有效办法还不够多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公布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试点政策还要与法律修改稳妥衔接,有必要延长法律调整实施期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27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

针对霸座、抢方向盘等行为作出规定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2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

对各界高度关注的“霸座”“强抢方向盘”作出规定,规定自然人保护自身权益的“自助行为”制度,保护就医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分别针对当下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完善,引人关注。

亮点一:

规制“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

火车上“霸座”“霸铺”,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类似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需法律规制。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草案同时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法律针对当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督促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

“对于‘霸座’等行为,目前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认为,通过民法明确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质后,就可以更好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裁这类违法行为,从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旅客“三思而后行”。

草案还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实名制客票丢失后的补票问题,社会上早有反映。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明确承运人的责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孙宪忠说。

亮点二:

对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参加学校组织的攀岩、武术等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学生很受伤,家长很生气,学校很无奈。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目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许多纠纷由此而生。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是责行一致原则的充分体现。对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既是对自愿参加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补偿,也是对过失行为人的惩戒和警醒。”熊文钊表示,这也能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从而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专家同时表示,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有利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线,让活动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

亮点三:

对受侵害情况紧迫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车祸后发现肇事方想跑,先把钥匙抢到手;有人坐车不买票,司机将其暂扣……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行为,反而可能被对方起诉侵权。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此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

草案同时规定,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熊文钊表示,规定“自助行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更加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

亮点四:

关于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的责任认定更突出公平原则

钟点工、保姆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对这种情况的规定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公布后,该规定引发了不少讨论。

据悉,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亮点五:

更好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孩子刚出生,“早教机构”纷纷发来短信“贺喜”;手术刚做完,“康复中心”马上来电“毛遂自荐”。这些令人无奈而愤怒的情形,不少人都曾经历过。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删去了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

专家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草案的修改,意味着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亮点六:

侵权责任编拟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草案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关于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的规定。草案明确,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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