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护好流动的大运河文化带(有的放矢)
京杭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必须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要求我们更好发挥法治在保护、传承和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中的作用,通过制定和完善地方立法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以良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弘扬地域特色文化,促进大运河文化传承,推动大运河沿线高质量发展。
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关联几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涉及文化、生态、经济、社会、城市等诸多方面。保护好流动的大运河文化,需要对有关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立法进行科学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系统思维,梳理各地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立法现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运河城市在运河立法保护和依法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明确立法基本思路,从整体上协调完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相关地方立法。
文化、生态、经济建设一体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涉及文化、生态、经济等方面,要坚持以经济为基、文化为魂、生态为要。实现相关区域文化、生态、经济协调发展,是建设大运河文化带的重要目标。修改后的立法法准许设区的市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以此为契机,在加强省级层面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立法调研、规划统筹工作的基础上,实现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立法和省级立法同时、有序推进。充分运用立法法修改后更加充实的地方立法权,协调好大运河文化传承、生态景观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把关于这三方面工作的地方立法做好做细做实,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理水平。着重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弘扬文化价值,推进运河沿线环境建设。同时,寻找文化价值发掘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发展生态经济、绿色经济,夯实沿线地区保护大运河生态、弘扬大运河文化的经济基础,努力把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成为富有魅力的高品位文化长廊、高颜值生态长廊、高效益经济长廊。
水、岸、城建设一体推进。水是大运河的根本,岸是大运河的经络,城是大运河的明珠。可以结合大运河沿线各地的特点和优势,采用水、岸、城建设一体推进的思路,抓住重点进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立法。一是净化运河水质。加强运河水域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确保大运河水环境质量达标、航道畅通、水利功能完备。二是保护运河河岸。强化大运河的岸线管理,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加强河岸生态修复,确保沿线两岸的生态景观与清洁畅通的运河水环境协调一致。三是增强运河沿线城市活力。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单位多,历史街区多,历史文化名城也多。大运河丰富的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运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应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运河城市发展的关系,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融入运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丰富运河城市文化内涵,使大运河成为激发运河城市发展活力的新要素新动能,实现运河城市发展与大运河文化繁荣共同推进。
保护、传承、利用一体推进。建设好大运河文化带,保护是基础,传承是核心,利用是关键。在大运河申遗过程中,江苏无锡、浙江宁波等运河沿岸城市陆续制定了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2014年大运河申遗成功后,大运河遗产保护地方立法进入新阶段。比如,2016年通过的《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运河扬州段列入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的河道,进行河道或航道整治应当符合大运河世界遗产的保护要求。2017年通过的《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设置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的限制性内容,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目前,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地方立法主要针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今后,还应注重发挥立法对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全面保障和引领功能,推动大运河文化传承创新,让大运河建设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为此,应进一步拓宽立法思路,从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扩展为文化遗产综合管理立法,激励对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形成完备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地方法律制度。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