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商投资法拟禁止强制转让技术
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常蕾)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并有望取代“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草案》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
具体来看,《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设立专章规定投资保护制度,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草案》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进行补偿。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12月23日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将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目前,我国实行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我国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
而《草案》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制度性依据。“改革初期针对上海自贸区等外商进入情况,法律建设有其时代特性,而现在则是从特事特办过渡到常态化安排。”商务部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根据《草案》,外商投资法通过实施后,相应废止“外资三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或备案程序,仅保留内外资一致的项目管理和行业许可。
“我国一直把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作为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炳昊说,法律草案中的投资保护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商投资保护的政策和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彰显了我国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