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侵犯专利赔偿上限拟由100万元提至500万元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比现行法律,草案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惩戒力度,规定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现行专利法未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仅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在此基础上,本次审议的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举证责任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
对比现行法律,草案完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同时,草案对于专利行政执法新增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机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拟追“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侵权这一近年来的新现象,法院新增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为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草案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并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新设外观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
草案新设外观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关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同时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