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拟写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于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此前一审稿,专门规定了客运合同,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建议对这些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此前一审后,各方面普遍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明确规定这类合同很有必要,建议针对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草案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对此,二审稿增加规定: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将一审稿的“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设保理合同专章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保理业务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为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巨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时常发生纠纷,亟须立法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理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义务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对保理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据此,二审稿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
未约定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改为“一般保证”
一审稿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但是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外。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入责任的保证方式,对于这种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宜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个人和企业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情形大量存在,对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造成了较大影响。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据此,二审稿修改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格式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 可视为“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一审稿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表达的含义不够明确,未区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建议修改。有的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其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不得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相关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是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不应当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同时,考虑到相对方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规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据此,二审稿将“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