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暂未作出修改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于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二审稿暂未作出修改,继续采用现行规定。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此,一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执行难度也较大,还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不满及对法院的不信任,建议删除或者修改该条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也高度关注。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此外,一审稿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损害责任和造成的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另一类是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两类损害后果在责任构成要件、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中央有关文件对此作了区分。
据此,二审稿作出修改:明确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