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日期:12-21
死刑杨成林内蒙古银行

原标题: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杨成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杨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成林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贪污公款628万余元;伙同杨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92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杨海参与受贿1.41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2.57亿余元;张婷参与受贿800万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成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海等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杨成林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成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部分事实系索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杨成林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被告人杨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张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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