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明确医生收红包不属监察范围,可由其他办法处理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监察法实施后,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公职人员被纳入监察视野。那么,监察权对于医生收取红包、开单提成等顽疾是否可以有所作为呢?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李慧撰文提出,这类行为与公权力有本质区别,可以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
公立医院监察对象分五类
今年3月实施的《监察法》,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北京市的监察对象也从监察体制改革前的21万人增至77.1万人。那么,哪些医生该纳入监察权管辖呢?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官方公众号今天(21日)发布《公立医疗机构监察对象界定的若干思考》一文,作者李慧。文中提出,监察法实施后,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公职人员被纳入监察视野。公立医疗机构具有结构复杂、层级繁多、管理多元的特征。
该文按照国家监察法有关监察对象的规定,将公立医疗机构的监察对象大致归为五类。分别是:一是医疗机构院长、副院长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他们是承担医疗机构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党务部门等职能部门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三是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及医技等临床辅助部门中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这部分通常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但同时承担着科室内部管理职责,并参与全院的管理工作,如提出采购申请、请领医药器材、决定科室内部绩效分配等;四是医疗机构内受委派或被指定、选定承担临时性管理事务的人员,如被选入各类专家委员会对药械等采购目录进行讨论并投票,或被选定代表医疗机构参加招投标的人员;五是其他从事管理性事务的人员,如信息化技术人员等,不排除其在特定条件下会承担统方等管理工作。
对三类监察对象应谨慎辨析
对于这五类监察对象的监管,文章认为:监察权是宪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无论监督、调查抑或处置,均关乎公职人员的自身权利,因此在将全部公权力纳入监察范围的同时,必须审慎谦抑运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监察法第十五条兜底条款的适用,可纳入、可不纳入时建议不予纳入监察对象;对“管理”的解读也应限制,不能无限扩大。
具体到医疗机构监察对象,文章提出,对于前述第三类、第四类要特别关注将“非管理”的技术岗、工勤岗剔除,对于第五类“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则应对纳入的情形进行辨析。
应如何辨析?文章举例,对于临时受科主任委托进行耗材请领的护士、虽然纳入专家库但非“常设”人员的专家、被赋予了采购申请权但实质发挥作用较小的医生,要结合实际持谨慎态度,不宜一概纳入。
红包背后是职业性权力而非公权力
监察权对于收取红包、开单提成等行业作风顽疾,是否可以有所作为呢?文章通过对医生身份及职权的探讨,认为诊疗是医生的职业性权力,“医生收受红包等利用了诊疗地位的优势,患者以财产利益交换的是医生的精湛技艺,或者对照护的感谢,而非职权带来的关照,这显然与公权力有本质区别”。
文章提出,应本着谨慎原则看待医生的职业技术行为,对于红包、回扣等医疗作风问题,可以通过党的纪律、行业纪律、行政规制或组织处理等办法来解决。
新京报记者 沙学良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