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励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业,业绩可用于评职称

日期:12-19
兼职创业评职称岗位

原标题:北京鼓励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业,业绩可用于评职称

新京报快讯(记者 黄哲程)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业。

根据《实施办法》,北京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该部分人员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按照规定,市属高校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实施办法》提出,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设置流动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校兼职(工作)。流动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限制,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市属高校正式聘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历,可作为市属高校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市属高校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也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根据《实施办法》,今后北京市还将通过一系列举措,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经申请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在福利待遇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原市属高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市属高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市属高校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市属高校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新京报记者 黄哲程 见习编辑 贾文程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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