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中心市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日期:12-18
实施意见泉州押金

原标题:泉州出台中心市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泉州市交通、公安、住建、规划、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工商、质量监督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泉州市中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企业管理、车辆投放、用户管理、租金押金等规范要求,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等。

根据《实施意见》,计划在泉州市区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必须依法在泉州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和熟悉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并在开始投放车辆前20日内将有关材料书面报送至交通运输部门。终止运营前,同样要提前20日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对押金的退还方式进行说明。

企业投放的车辆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且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要确保运营中的自行车完好率应不低于95%,确保在24小时内将发生故障的车辆拖离现场,送到固定的停车场或维修点。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禁止停放共享单车的区域,包括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等。

针对市民比较关心的押金问题,《实施意见》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如果企业收取押金的,则要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对用户申请退还押金的,企业必须在15日内退款。而对计费方式和费用,则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实施办法》明确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数字城管”平台,进行市容考评考核,如果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实施意见》还就共享单车的日常监管、市场发展、停放点设置、消费者维权、车辆质量、自行车道建设等多个方面明确监管部门,构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管体系。(泉州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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