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宜州区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职审理河池首例环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韦克勤担任审判长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刘红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出庭受审12月17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污染环境案。该案由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韦克勤任审判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刘红欣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广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宜州区法检“两长”首次同时出庭履职,也是宜州区法院立案审理的第一起环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河池市也属首例。河池市检察院组织六个基层检察院代表旁听观摩。
2016年8月,被告人韦某和朋友商定在宜州区共同投资创办沥青提炼厂。9月,韦某将一批装有炼油废渣的铁桶用吊车吊到其租用的位于宜州区刘三姐镇冬田村一块空地的废弃土坑内。在卸货过程中,韦某发现从破损铁桶中滴漏的黑色物质碰到野草会导致野草快速枯萎。但韦某明知铁桶内存储的物质可能有毒有害,仍继续指挥吊车卸货,直接让该批废料露天堆放且未做任何防护或处置措施。
2017年8月,区环保部门在巡查时,发现有黑色刺鼻物质从露天存放的铁桶中流出覆盖土坑内地表,经检测,该批废料PH值低于2,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而铁桶大部分已经腐朽、破损,导致危险废物流出并对附近土壤造成不同程度污染,此时韦某自觉无力进行清运或处置并感觉到事态严重,遂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调查取证,该批废料共131桶,重22.27吨,致使当地环境受不同程度污染。2017年9月,区环保部门依法向韦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韦某在期限内未对该批废料进行处置。为保障公共安全,宜州区政府代韦某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清理处置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共计166.84吨,支付处置费共计587439.1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置腐蚀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应当支付宜州区政府代履行处置危险废物费用、鉴定费用592689.14元,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刊文向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韦克勤主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展开充分辩论,案件事实得以理清,代检察长刘红欣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韦某做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将对该案进行仔细评议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