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就东海油气田举行“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

日期:12-17
中日磋商日方

原标题:日媒:中日两国17日在乌镇举行“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

[环球网报道 记者 王欢]日本媒体12月17日发布消息称,中日两国政府17日在浙江省嘉兴市乌镇举行“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就海洋问题展开对话。

共同社报道称,中日双方2008年就东海油气田“共同开发”达成协议,为此签订条约的谈判目前处于中断状态,日方拟请求早日重启谈判。

此次磋商已是第十轮,上一次磋商于2018年4月在日本仙台举行。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周健和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审议官石川浩司分别作为双方团长出席磋商。石川表示:“双方保持冷静姿态,以坦率且建设性的态度推进对话很重要。”周健表示,期待能通过磋商为维护东海的稳定与和平作出贡献。

报道还称,条约签订谈判受2010年在钓鱼岛海域发生中日撞船事件的影响陷入中断。中日首脑在2018年10月的会谈中一致同意完全坚持上述协议,为早日重启谈判加强沟通。共同社还预计,日本还将要求中国停止“单方面”推进油气田开发。

实际上,日方所提到的“共同开发”协议,是中日双方于2008年达成的《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简称《原则共识》)。《原则共识》大致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共识》指出中日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第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共识》指出,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在指定区块(面积约为2700平方公里)中择一处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同时,双方同意为尽快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第三,关于日方依据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共识》规定,中方欢迎日方公司依据中方对外合作开采海油资源相关法律,参与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从《原则共识》的内容来看,首先,《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也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相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也不存在以“中间线”划界问题。其次,中日在春晓油气田是合作开发,而不是所谓的“共同开发”。日方同意按照中方法律参与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种方式为合作开发,而不是共同开发。

不过,日方过去一直纠结于春晓油气田的所谓的“吸管效应”损害了日方利益。实际上,春晓油气田是中日东海问题磋商的一个“死结”。日方此前在磋商中曾一再要求中方将“春晓”纳入共同开发范畴。但在2008年中日《原则共识》中,日方的“愿景”并未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共识》维护了中国对“春晓”的主权权利,为中日进一步磋商提供了可能,也为中日未来推进东海共同开发铺平道路。共同开发的实现需要相关当事国签署具体协议,而《原则共识》虽距离协议尚存距离,但也可谓是一种试探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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