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队拟诉乐清“失联”男孩母亲,索赔于法有据

日期:12-13
乐清公益组织救援队

原标题:救援队拟诉乐清“失联”男孩母亲,索赔于法有据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新华网。

“乐清男孩失联”风波至今仍未平息。

近日,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孩子的母亲陈某已被乐清市公安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拘,乐清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参与救援的乐清市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打算,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孩子母亲陈某并索赔1元,“希望孩子母亲能向参与救援的人表示感谢,并对制造这场‘乌龙’的行为致歉”。

这起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的“乌龙警情”发展至今,孩子母亲被刑拘,算是已给了公众交代。但对于当地的搜救队而言,事情显然并没有落下帷幕。

在这起事件中,“大概发动了千人以上参与寻找”的救援队不仅面临“公信力下降”的局面,其付出的爱心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当地还有公益组织负责人事后成了受害者,每天都会接到辱骂和嘲笑电话。因此,民间公益组织想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孩子母亲陈某并索赔1元,也颇有点“要个说法”的意思。

在网上,对于民间公益组织能否起诉追究陈某的民事责任,目前也很有争议。有人认为,陈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再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是,陈某的所为涉嫌同时侵犯数个法益,不仅危害社会秩序,也侵犯公益组织等民事权利,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诉求民事赔偿,并不是“重复评价”,而是付出必要的违法代价。

当地涉事公益组织因这起“搜救乌龙”事件展开救援,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这属于财产性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等侵害人身权的部分,但法律上并未排除受害者财产性权利受侵犯的司法救济权利。

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意味着,公益组织可就蒙受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发布求助信息,引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及查找,“家人在报警的同时,求助于民间公益组织”,这对公益组织正常业务和声誉造成了影响。陈某理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诉讼本身不是目的,1元的赔偿也是意义重于形式。对于这起“搜救乌龙”事件,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让当事人付出违法成本,既是对个人的警示,更是对公众的法治课,有利于遏制这类奇葩乱象重演。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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