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投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个税
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常蕾)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五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4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了7项减税措施,其中一项是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5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普遍实行对有限合伙制基金按20%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今年8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部分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对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这也意味着,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更严重的是,基金过去历年的税收也需按新标准追缴。一些过去几年业绩较好、退出金额较大的基金,需要补缴的税收可达数亿元。
据了解,目前各机构均尚未进行补缴,仍在试图通过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对于今后实行的35%的新税率,业内也普遍感到难以接受。
对于业内恐慌,实际上,在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而12月12日的会议则进一步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消息对创投行业绝对是利好。”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表示,这也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
此外,会议还部署了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三农”发展;通过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