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明年我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年龄有变化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新制定的《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批准之日起施行。12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部地方性法规相关情况作了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制定《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的重要举措,而且对解决我市生活垃圾治理中面临的难题,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主要从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垃圾分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法律、法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严格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市市容环卫局负责人表示,《条例》从垃圾分类治理规划的制定、用地保障、产业园推进、转运站设置、处置设施建设等作了规定。另外,《条例》专设一章,明确垃圾减量的总体要求,对包装物、一次性物品、果蔬垃圾和园林垃圾提出减量措施。对生活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提出规范。
《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于2001年制定,是迄今为止省会城市中为数不多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专项性地方性法规。此次修改《办法》,将为保障全市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市人大内司委负责人表示,原《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主要集中表现在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年龄限定上。新修改的《办法》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享受乘车、就医挂号、进入旅游景区等社会优待。原《办法》中关于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的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等优待事项的规定,修改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的优待,并按照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作了细化和充实。另外,修改后的《办法》增加“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保障老年人能便捷有效地享受到社会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