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潘玲娜 罗海 陈明蔚) 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自主经营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等在广东将得到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昨日,广东省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十个方面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自主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十个方面,对相关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企业家高度关注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涉产权冤错案件纠错等问题,强调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鼓励、支持、引导企业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问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支持新兴产业健康成长。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出要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妥善认定涉及企业股权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合理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行政机关若失信,要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
《意见》还针对企业家投资利益保护问题,提出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因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要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针对部分行政机关失信毁约、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要求妥善认定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合理诉求。
针对恶意利用诉讼、保全等措施打击竞争企业问题,强调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适用条件,坚决遏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依法制裁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完善信用恢复机制,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依法提供诚信证明或删除失信记录。
另据了解,全省法院高度重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目前有9件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审理。广东高院还于同日发布了《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企业家被举报犯罪,法院依法判无罪
2003年4月,麦某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成立东亚公司,登记股东为麦某、陈某和苏某,麦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某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某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
2004年1月,麦某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长新公司(股东为麦某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2005年6月,麦某与陈某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4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年8月,麦某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广东高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东亚公司登记的股东有3人,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东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注册资金以及经营期间的主要资金均由麦某提供,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故于今年1月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法院宣告麦某无罪的生效裁判。
2.行政机关还款不积极,法院多举措促履行
海丽花园公司与澄海国土局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澄海国土局应返还海丽花园公司预付土地款49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赔偿海丽花园公司的利息损失。由于澄海国土局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海丽花园公司于2014年3月向汕头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澄海国土局名下3辆小汽车及22辆摩托车,冻结其存款2万元。澄海国土局还款1300万元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完毕。今年1月,海丽花园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50余万元。执行中,法院依法向澄海国土局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向澄海区政府发函,并向汕头国土局通报案情,请其督促澄海国土局自觉履行义务;约谈澄海区政府主要领导,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政治影响。后澄海国土局主动与海丽花园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