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本报12月7日讯(记者刘晓惠)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标准》明确我省校外培训市场准入机制。《标准》强调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该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设立或招生的,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人员配置规定
1
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包括配置具有会计行业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安保人员。
2
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格、资质。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3
聘任外籍教师的,还应当符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设置规定
①
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4年。
②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户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租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以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教室和办公室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和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
③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办学许可前,应就其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函询消防部门意见;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线上教学的培训机构,《标准》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上述培训教育活动的,除办学场所外均按本标准执行。此外,省教育厅表示,我省鼓励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外合作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并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设置条件遵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