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案发后如何得出结论?
摘要:专家们是如何“再现过去”,鉴定出几天、甚至几个月前的某个特定时刻,被鉴定人是否处在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呢?
“某某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你喜欢看刑侦剧或法制新闻,对这句话一定不会陌生。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他们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因此,对他们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那么问题来了:专家们是如何“再现过去”,鉴定出几天、甚至几个月前的某个特定时刻,被鉴定人是否处在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呢?记者采访了上海某知名鉴定机构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对此进行解答。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仅针对刑事案件吗?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一般是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主要是鉴定出被鉴定人患有哪种精神疾病,以及在某个特定时间段是否处于发病期。”这名专家告诉记者,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范围其实很广,除了常见的刑事、民事案件外,当事人是否具备正常的应诉能力也在鉴定范围之列,“这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当事人不具备出庭应诉能力,法院就可以延期审理,给当事人治疗的时间。”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何确保准确?
该专家表示,不论是哪种鉴定,都需要回溯到已经发生的某个时期,对被鉴定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得出结论。与物证、人身伤害等司法鉴定相比,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确实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更依赖鉴定人的经验,技术手段只能是辅助。“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情绪、状态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说得夸张点,早饭吃得好不好都有可能对其产生影响。”
不过,一个人的精神状态虽然是件主观的事情,但从其客观行为上依旧可以看出端倪。这就是考验鉴定人经验、能力的地方。该专家介绍,如果是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会向鉴定人提供大量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案发前被鉴定人的人际交往、生活习惯,案发时的表现,到案后接受讯问时的表现以及在看守所期间的表现等等。如今视频监控已经覆盖了讯问的全过程,鉴定人可以通过观看视频,观察被鉴定人的表现。
除了这些客观资料外,鉴定人还要和被鉴定人面对面,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对我们这些鉴定人来说,精神疾病鉴定有一套完整的规范。精神检查时周围的环境应该是怎样的,问话应该怎样开始都有讲究。”这样的精神检查往往要持续2到3个小时,期间鉴定人会不断观察被鉴定人的动作、表情等小细节。随着科技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有时也会使用脑电图等技术手段。
相差几个月,如何“再现现场”?
“很多人都很好奇,相差几个月的鉴定,怎么能还原出某个人当时的精神状态?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大量的资料和观察,捕捉其行为中出现的异常。”该专家解释道,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精神疾病发作时都会有一定的特征,客观表现就是会出现某些特定行为。通过分析某个时间段前后的大量资料,以及一次甚至多次面对面精神检查,鉴定人就能逐渐锁定这些特定行为,从而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处于发病期。
“但不管怎么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都是一项主观性极强的鉴定工作。”该专家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人得出不同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也是常有的事,“我们有时要出庭作证,解释如何得出这一结论。”
患有精神疾病,犯罪可以免责吗?
在一些人看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似乎可以“免责”,这样的看法对吗?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表示这是一种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将精神病人犯罪分为三类情形: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刑法在从轻处罚的规定上用的是“可以”一词而非“应当”“应该”,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后果、到案后表现等内容进行裁量决定。
事实上,此前确有不从轻处罚的案例。2014年3月27日,北京怀柔王化村男子赵子辉因房产纠纷持刀伤人致6死12伤,后被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子辉实施犯罪时具有辨认能力,其所患疾病对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甚微,其对18名无辜被害人实施的扎刺行为是在其主观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由此,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给10多个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引起当地村民的极度恐慌,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子辉死刑。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新华社(资料图片)